(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文灵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汉族,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原深圳市南山区某动漫城员工,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伍某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伍某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7月下旬开始,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某号恒裕中心一楼的舞爵士动漫城内摆放了“海洋之星”、“海洋之星ii”、“鲨鱼海洋”、“皇家骰子”、“彩票娱乐机”、“至尊车霸机”等七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赌客通过办理会员卡用货币兑换积分,在赌博机上插卡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可以用积分兑换成货币。被告人王某在赌场负责管理财务、招聘员工以及办理营业执照等行政事务。姬某、国某(二人均已判刑)系赌场主管,两人轮流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活动,李某甲(已判刑)负责维护赌博机器,并协助保管赌场赌资;赵某生(已判刑)负责协助维护赌博机器,并帮助赌客把积分兑换成货币;张某丹(已判刑)负责为赌客办理会员卡、充值及清除积分,登记收银台赌资的流动。2013年8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来到舞爵士动漫城内检查,当场抓获国某等人以及正在赌博的赌客11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7组、会员卡一批等物品,缴获赌资159503元人民币及2000元港币。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并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杨某、李某甲、国某等人的证言,缴获的赌博机、会员卡等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企业档案,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书,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