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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娟,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和仲执审他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运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内的高钛渣约50吨、石油焦大约10吨、冷凝器2台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