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05号原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理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飞舟,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4428元,由原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华喜审 判 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