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冯小兵,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冯小兵,刘军,开县特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6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兵,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军,男,生于1964年2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肖红艳,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特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迎宾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587-X。法定代表人谭德中,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月潭街,组织机构代码67612116-0。负责人朱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冯小兵、刘军、开县特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