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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马雪年申请彭素丽、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彭某某,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017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