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付某某,女,1960年2月9日生。被告林某某,男,1959年11月6日生。原告付某某(下称原告)与林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226元,但原告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