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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昌盛诉曾英秀、罗显忠买卖合同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27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盛,曾英秀,罗显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刘昌盛,男,汉族。被告:曾英秀,女,汉族。被告:罗显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盛诉被告曾英秀、罗显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昌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昌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900元,由原告刘昌盛承担。审 判 长  秦振齐审 判 员  黄纯玉人民陪审员  刘廷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兰云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