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热肯与托合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热肯,托合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热肯,男,哈萨克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托合西,男,哈萨克族,1966年6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未履行完毕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木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长 庚审 判 员 塔依 尔江代理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