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泽纯、钟映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泽纯,钟映如,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翁清拔,颜美银,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王伟涛,詹燕霞,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荣华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钊伟,黄锡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02号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迅宇。委托代理人平佳翱,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纯。被告钟映如。被告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清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翁清拔。被告颜美银。被告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伟涛。被告詹燕霞。被告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钊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金荣华轻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钊伟。被告黄锡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泽纯、钟映如、苏州潮盛印花制版实业有限公司、福兴织造(苏州)有限公司、翁清拔、颜美银、苏州华韩织造有限公司、王伟涛、詹燕霞、苏州东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荣华轻纺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东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钊伟、黄锡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4元,由原告吴江市苏南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钱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