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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曾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曾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龚光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先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1987年7月6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按当地风俗结婚,因原告当时未满16周岁,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1990年12月4日生育女孩刘明瑜,现已出嫁,农历1993年9月19日���育女孩刘明玉,现在长沙读大学,2008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刘睿峰,现在就读联星希望学校。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经常怀疑刘睿峰非自己亲生,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睿峰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刘睿峰户籍证明复印件,以证明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2、曾某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3、刘某户籍证明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4、刘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目的同3。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女,有着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一直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居。近年来,因原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家庭才出现不和睦。因原告的过错给被告及儿子刘睿峰带来了伤害,但被告愿意原谅原告,修复夫妻感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对邹田文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小孩及原告存在婚外情的情况。2、对邹修如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同1。3、曾某的自述材料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存在婚外情。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关于夫妻感情的内容存在异议,对与他人有婚外情的内容无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是原告亲笔书写,内容属实。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且均系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合法真实,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部分内容存有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无异议的内容予以认定;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于1987年7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结婚,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农历1990年12月4日生育女孩刘明瑜,现已出嫁,农历1993年9月19日生育女孩刘明玉,现在长沙读书,2008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刘睿峰。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归于平淡。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联星村自建有房屋。庭审过程,原告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情,被告自述愿意原谅原告,希望修复夫妻感情。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尽管原告曾某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但被告刘某表示愿意原谅原告曾某,希望修复夫妻感情。考虑到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为维护婚姻稳定,希望原、被告认真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互相尊重、彼此珍惜,改善好夫妻关系,履行好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卿明建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