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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宣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翟志强与耿善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志强,耿善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460号原告:翟志强,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范士友,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善辉,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萍,齐河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志强诉被告耿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志强于2015年7月10日以希望自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退回525元),由原告翟志强负担。审 判 长  杨承林代理审判员  蔡明帅人民陪审员  王汉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