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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法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彩萍与陈俊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法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冯某某,女,1979年10月19日,汉族,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冯家港村。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