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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正浩与杨柏山、杨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浩,杨柏山,杨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李正浩。被告:杨柏山。被告:杨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浩诉被告杨柏山、杨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浩撤回诉讼。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正浩负担。审 判 长  王 建代理审判员  汪素兰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