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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袁瑞利与焦喜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利,焦喜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袁瑞利,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电话:152XX****XX。委托代理人韦东方,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XX****XX。被告焦喜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黄国胜(系焦喜云的丈夫),电话:13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瑞利与被告焦喜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瑞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焦喜云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瑞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瑞利撤回对被告焦喜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袁瑞利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