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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浩兵与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董浩兵,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朱绍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浩兵申请执行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