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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号楼。法定代表人:蒋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殷官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孟兰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30050元,由原告济钢集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