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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勤兰与被告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勤兰,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唐勤兰,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黄鹏,董事长。被告黄鹏,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勤兰与被告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丘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勤兰与被告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依涉嫌犯罪对被告河南鑫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唐勤兰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勤兰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给原告唐勤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青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