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巢柏松与林儒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柏松,林儒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巢柏松,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林儒忠,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巢柏松诉被告林儒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柏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柏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巢柏松负担。审判员 吕存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