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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袁林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人法院被执行人袁林军西充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林军诈骗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西充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袁林军未按该院判决缴纳罚金,故刑庭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无袁林军可供执行财产,判决确认的罚金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138号民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