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林林申请执行李平心、李书宾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杞执字第371号李平心、李书宾:本院已立案执行张林林申请执行李平心、李书宾交通事故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