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济民与黄汉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济民,黄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周济民,男,1942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黄汉英,女,195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444号离婚纠纷一案尚处于二审期间,故该案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济民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