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姬某与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雷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姬某,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雷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振,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姬某诉被告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姬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姬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