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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姬某与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雷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姬某,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雷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振,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姬某诉被告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姬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姬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姬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