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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浩与宋淮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宋淮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34号原告:孙浩,男。被告:宋淮海,男。原告孙浩诉被告宋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宿舍住房一套(房产证号:20××73)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皖L×××××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淮海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浍纺路北郊供销社宿舍住房一套(房产证号:20××73)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