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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进才与申秀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才,申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刘进才。被执行人申秀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之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