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孙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