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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徐某。被告孙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