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胡雅俐与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雅俐,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胡雅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马磊。原告胡雅俐诉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雅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雅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雅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