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顺国与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国,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张顺国。被告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萍,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国诉被告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