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建华诉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255号原告:刘建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黄文嘉,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审判员 魏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郝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