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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41岁。被执行人金XX,男,47岁。关于刘XX申请执行金XX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XX同意用其工资偿还欠刘XX的借款,经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玉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