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41岁。被执行人金XX,男,47岁。关于刘XX申请执行金XX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XX同意用其工资偿还欠刘XX的借款,经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玉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