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徐志晖。委托代理人孟希,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万历。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签订《经典视线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总金额40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制作及发布义务。被告除以端午礼券抵扣广告费方式支付61200元外,余款346800元至今未付,按合同约定其应承担40800元违约金。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广告费346800元及违约金408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签订《经典视线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发布成都市公交车体广告,计80台,发布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合同总金额408000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122400元,全部车体广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4000元,广告发布期结束后10日内付清余款81600元;被告如逾期10日未支付广告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追讨广告费,被告无条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原告于同日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广告样件,2014年4月14日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按约发布有上述广告,被告予以验收。被告以端午礼券抵扣广告费方式支付原告61200元。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收尚欠广告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经典视线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样件、户外广告登记证、车身上线报告验收单、《2014年端午购买协议》、《律师函》、快递存根经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4年端午购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按约付款。被告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余下广告费3468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对原告要求其支付该款予以支持。按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5月24日前付清全部广告费,如逾期10日应承担违约金408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8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46800元、违约金40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林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