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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保狮与被告翟鹏、翟某某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狮,翟鹏,翟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王保狮,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洁,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鹏,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翟某某,200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逯瑛,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翟某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狮与被告翟鹏、翟某某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狮于2015你去哪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狮撤回对被告翟鹏,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保狮负担。审 判 长  席重阳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