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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贺同文,四川竞一律师事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