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被告鲁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鲁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88号原告: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164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5764-X。法定代理人:王道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宝俊,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元萍,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兵,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六安市人,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被告鲁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徽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鲁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皋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