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炜与乐晶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炜,乐晶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295号原告刘炜,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宏玲,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晶华,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炜与被告乐晶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刘炜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炜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