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毛金保与谭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保,谭明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毛金保。被告谭明芬。原告毛金保与被告谭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毛金保于2015年7月10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明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金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佳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