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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航青与蒋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航青,蒋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16号原告徐航青。被告蒋诚武。原告徐航青诉被告蒋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航青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航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预交。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