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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洪坤与刘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坤,刘杰,张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641号原告王洪坤,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刘杰,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张淑红,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宝,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坤诉被告刘杰、张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王洪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敏敏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关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