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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高某、秦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菏牡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飞,无业。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个体。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岩,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艳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资金、场所、赌具、发放出场费等方式,召集司某、程某、黄某等人先后多次在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卞庙村彭某家的地下室、牡丹区李村镇高寨村高某老家的居民院落内进行赌博,参赌人员10余人,赌资数额累计9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程某、司某、马某乙、赵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没收票据、赌场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秦某、马某甲、彭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马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周广波0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