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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斌与被上诉人顾强、陈家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斌,顾强,陈家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男,1982年1月生,汉族,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强,男,1979年8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金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欣玲,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林,男,1955年2月生,汉族,个体户。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丹,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太平洋大厦10-12A层。代表人刘长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媛,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杨斌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表示自愿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李任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