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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顺明与济南天人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明,济南天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张顺明,男,生于1976年09月1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川,男,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被申请执行人济南天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舒。申请执行人张顺明与被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01月25日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1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顺明于2015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张顺明委托代理人刘海川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01月25日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19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刘爱国执行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