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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2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0年5月16日生,安徽省肥西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水电工,住肥西县上派镇四十埠村晓圩村民组。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纵瑞东、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吴某在陈某家中吃饭。席间,吴某喝了白酒。饭后21时42分许,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沿上派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银行业务厅时,未确保安全,撞上行人罗某,致其昏迷。事发后,现场群众报警,吴某在医院被当场查获并现场抽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9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吴某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吴某在陈某家中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21时42分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摩托车,沿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农业银行业务厅门前时,撞上行人罗某,致罗昏迷。事发后,现场群众报警,被告人吴某在医院被当场查获并现场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9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潘某、陈某证言,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接警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和关于罗某损伤程度及致伤方式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吴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婉悦附主要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