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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与中山市灯都灯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中山市灯都灯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宋涛。委托代理人:宋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山市灯都灯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永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诉被告中山市灯都灯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古镇天创餐饮娱乐服务中心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旭桂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淑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