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盛祥来与姚德根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祥来,姚德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盛祥来,男,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姚德根,男,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申请人盛祥来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姚德根的工程款中的14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盛祥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姚德根工程款中的14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禁止十堰市天厦建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姚德根支付。冻结期限为6个月。申请人盛祥来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