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门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淑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腊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嗜好赌博,最多的一次输了两万多元,并大量购买彩票,能买七千多元的。多次劝说不思悔改,还与其他女人交往密切。二人脾气性格严重不合,根本无法沟通交流,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有时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家庭日常生活入不敷出,多年租房居住。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无奈于2013年11月份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了。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债务10000元要求被告偿还。被告门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腊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所述被告的赌博、买彩票行为,被告认可。原、被告自2013年11月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称2012年借其家人款10000元用于开门店至今未还,被告认可。被告称其用结婚证贷款400000元做买卖赔了,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及开庭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被告的不良嗜好和没有家庭责任心,严重伤害了原告,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经庭上、庭下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所述的10000元债务,被告认可,应予认定,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财务,应各担负5000元。被告所述用结婚证贷款400000元做买卖赔了,显然不真实,且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门某离婚;二、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原、被告均担。被告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款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该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