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福诉被告商丘市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福,商丘市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刘继福,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生,小学问哈,个体户,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杨国庆、陈仁帅(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小李庄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96096-5。法定代表人沙利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备战,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宋大庄村139号。委托代理人刘昊,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福诉被告商丘市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福经法院催缴诉讼费用,逾期仍没缴纳。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窦玉巧代理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