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富霞与董志怀、周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富霞,董志怀,周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沈富霞,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中浩,居民,系沈富霞丈夫。被告:董志怀,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周荣兰,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沈富霞诉被告董志怀、周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富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志怀、周荣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富霞诉称:2014年11月16日,董志怀与周荣兰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我借款36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借款后不久董志怀与周荣兰应当将本息付清,但是到2015年3月我向他们催要欠款时,发现董志怀与周荣兰已不知去向。现在我要求董志怀与周荣兰连带偿还我36000元。董志怀与周荣兰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董志怀与周荣兰通过沈富霞的母亲与沈富霞相识,2014年11月16日董志怀与周荣兰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名向沈富霞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不久之后偿还,但是后来董志怀与周荣兰迟迟没有偿还。另查,向沈富霞借款时董志怀与周荣兰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沈富霞陈述、借条、固镇县刘集镇高皇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董志怀与周荣兰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沈富霞借款,并出具欠条,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在借款时董志怀与周荣兰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董志怀与周荣兰的夫妻共同债务,董志怀与周荣兰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对于沈富霞要求董志怀与周荣兰连带偿还3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志怀与周荣兰共同偿还原告沈富霞借款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董志怀与周荣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辉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继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克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