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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陆江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虎,陆江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王金虎。委托代理人徐晶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虎与被告陆江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