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金虎与陆江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虎,陆江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596号原告王金虎。委托代理人徐晶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虎与被告陆江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