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白某某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201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幼童,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毕某某(系邱桐旭母亲),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某某,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某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某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白某某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梅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