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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杨完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杨完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7号原告:王玉峰,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朗,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完规,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峰与被告杨完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法沟通,感情日益淡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言不实,原、被告婚前了解深入,婚后感情融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11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原告的姐姐将自己的儿子(1998年9月21日出生)过继给原告家,取名王明岳,2004年,被告从广州领养一女儿,取名王敏,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8日。两小孩均已上户,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之前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现王明岳跟随原告生活,王敏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至2013年左右夫妻感情尚可,前段,原、被告一起在外务工,后段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在外打工,但被告也经常回来探望原告及两个小孩。2014年,被告因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再次外出打工,并很少与原告联系,夫妻感情开始淡薄。2015年6月8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有2004年在南江镇南昌路新建的一栋三间三层楼房、2014年在南江镇新车站对面新建的两间六层的楼房一栋,夫妻共同债务有2007年为购置地基欠龙谢忠人民币两万元、欠张行文人民币五千元、欠杨认规人民币四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没有大的冲突和矛盾,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感情融洽,后因原告对待婚姻态度不够慎重,双方产生矛盾。但在被告的包容和谅解下,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还能化解,感情还能够修复。只要原、被告能慎重对待婚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今后都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玉峰与被告杨完规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奇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