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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玉存与谢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存,谢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李玉存。被告谢玉山。原告李玉存与被告谢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玉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存诉称,被告谢玉山向原告借款58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玉山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谢玉山妻子李风梅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李风梅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时原告从20000元本金中预先扣除了6个月的利息3600元,后李风梅向原告还款26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广民初第119号判决书,将以上两笔款项作为本金从20000元中扣除。从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份,李风梅欠李玉存利息5800元。原告李玉存向被告谢玉山催要李风梅的欠款时,被告谢玉山向原告李玉存出具了借据。该借据内容“借据今借李玉存现金伍仟捌佰元(5800元)”由原告李玉存书写,被告谢玉山在该欠条上签字捺印。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询问笔录、(2015)广民初第119号等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玉山妻子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将利息预先扣除显系不妥,但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表明该借款为有息借贷。被告作为李凤梅的丈夫向原告出具了欠利息款的借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谢玉山与李风梅系夫妻关系,李风梅与原告李玉存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玉山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玉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存欠款5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玉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素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森 搜索“”